法規名稱: 新北市烏來區改制山地原住民區市有財產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烏來區公所依本辦法辦理市有不動產財產變更登記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應於登記申請書載明免繕發權利書狀,並以移接清冊替代登記清冊及免稅
證明書,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契稅。
登記機關辦理市有不動產財產變更登記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免予繳納登
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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