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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學校設特殊教育班,且設有輔導室者,得設特教組;設技藝教育班者, 得視需要於適當處、室設技藝教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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