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前已提報之珍貴樹木所在土地,其使用方式有礙珍貴樹木生長者, 本局應命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變更或停止之。 前項土地或已列管之珍貴樹木所在土地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如 因而受損失者,本局應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