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樹木保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公告前已提報之珍貴樹木所在土地,其使用方式有礙珍貴樹木生長者,
  本局應命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變更或停止之。
  前項土地或已列管之珍貴樹木所在土地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如
  因而受損失者,本局應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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