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無名屍體依前條規定公告期滿,經檢察官開立屍體檢驗證明書後,依下
  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但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收埋者,通
      知當地鄉(鎮、市)公所收埋。
  二、無法查明身分者,檢具地方檢察署屍體檢驗證明書,送臺北縣立殯
      儀館收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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