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屍體依前條規定公告期滿,經檢察官開立屍體檢驗證明書後,依下 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但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收埋者,通 知當地鄉(鎮、市)公所收埋。 二、無法查明身分者,檢具地方檢察署屍體檢驗證明書,送臺北縣立殯 儀館收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