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之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議案名稱。 二、主辦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名稱。 三、出列席人員。 四、公聽日期及場所。 五、陳述及發問之內容。 書面意見及有關錄音、錄影照片、圖書、文件等資料,應列為紀錄之一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