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集合攤販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取得集合攤販營業許可者,應監督攤販之營業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攤販應自任經營或與配偶、直系血親共同經營,不得將攤位轉讓、轉
    借、轉租或委託他人代為經營。
二、不得在許可時間、地點外營業或擅自變更營業項目。
三、擺設於道路之攤架(台),不得固著於地面,並應於每日休業後搬離
    現址。但許可地點非屬道路用地者,不在此限。
四、營業設備及販賣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保持環境清潔。
五、營業地點及周圍地區,應有專人負責打掃,地面、水溝、廁所等應沖
    洗乾淨,其費用由攤販自行負擔。
六、不得有妨礙交通、安寧秩序、消防、公共安全之行為。
七、不得存放危險性油料、易燃物或爆裂物。
八、經營飲食類之攤販,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及其
    他有關法規規定。
九、其他經本局公告及相關法令規定應遵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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