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 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三條規定資格者。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者。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第六條規定時,本府應通知提案 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並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 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