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繳費後逾時出場(車)者,依原收費率補收逾時停車費。其在路邊 收費停車場停車者應於停車日起十四日內繳費;未繳費者,本府以書面 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新台幣五十元,逾期 再不繳納,依法舉發。欠繳之停車費追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