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28日

條文關聯

  車輛繳費後逾時出場(車)者,依原收費率補收逾時停車費。其在路邊
  收費停車場停車者應於停車日起十四日內繳費;未繳費者,本府以書面
  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新台幣五十元,逾期
  再不繳納,依法舉發。欠繳之停車費追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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