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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基隆嶼風景區生態導覽暨遊客服務中心委託代管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受委託者應就服務中心設備辦 理點交交還本府;如有損壞者應予修復,未修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 該受損事實非可歸責於受委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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