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置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另應置下列專
  業人員:
  一、就業服務員。
  二、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前項就業服務人員應為專任外,主管人員、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得為兼
  任。專業人員之資格、遴用及培訓,應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
  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辦理。
  專業人員之聘用應於三十日內報本府備查,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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