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或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公有市場之承租人或受委託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管理者)應與本府簽訂
契約並於簽約之日起四個月內開業經營,開業後不得停業。但有特殊情事
無法開業或須暫停營業,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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