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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或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公有市場之承租人或受委託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管理者)應與本府簽訂 契約並於簽約之日起四個月內開業經營,開業後不得停業。但有特殊情事 無法開業或須暫停營業,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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