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水污染防治計畫經費專供水污染防治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地面水體污染整治。
  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改善。
  三、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改善。
  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主、次幹管之建設。
  五、污水處理廠及廢(污)水截流設施之建設。
  六、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
  七、廢(污)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集中處理設施之建設。
  八、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之研發。
  九、執行收費工作相關之必要支出及所需人員之聘僱。
  十、其他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
  前項第九款之支用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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