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條文關聯

現場醫療指揮官應指定醫療機構成立臨時急救站,並得指定臨時急救站負
責人,負責緊急醫療處理。
緊急醫療救護過程中,現場醫療指揮官、急救站負責人及支援之醫師等,
得依其專業判定或改變傷病患等級及決定特殊緊急傷病患後送醫院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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