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主管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經許可設立之文化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宜蘭
  地方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
  書影本報本府存查,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
  文化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並專戶儲存金融機構,不得以自然
  人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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