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設立之文化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宜蘭 地方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 書影本報本府存查,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 文化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並專戶儲存金融機構,不得以自然 人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