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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農藥販賣業者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填具農藥販賣業者變更 登記申請書一式三份及檢附原農藥販賣業執照,向本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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