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接受基地經都設會審議通過後,得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
前項代金數額,以市價計算者,其接受基地市價由本府委託三家不動產估
價師公會查估後,以最高價為原則,其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估價成
果並應提送都設會完成相關作業程序。
容積代金之收入,應專款專用於取得本市與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之私
有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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