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與機構安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每一寄養家庭照顧兒童、少年之人數,包括該家庭之子女,不得超過四人
,其中未滿二歲兒童不得超過二人。但寄養之兒童、少年為兄弟姐妹關係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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