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以各該管理機關向該管地政事務所,以桃園縣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
及各管理機關名義辦理管理機關登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