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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中心應聘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七至九人組成獎 勵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前項獎勵審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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