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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學校收取學費、雜費、代收費及代辦費,應依照規定使用收費三聯單,其 收支帳目應切實依照一般會計手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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