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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行道樹因老化、枯死、嚴重病蟲害或樹種混雜不齊,須更新時,主管機關 得要求管理機關擬訂更新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管理機關因應汛期 前擬訂行道樹修剪計畫,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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