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成立宗旨及推展之業務。 三、組織區域。 四、會址。 五、組織與職權。 六、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八、管理委員會及監察人之組成、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九、會員大會與管理委員會會議。 十、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十一、商圈管理與維護及違規處理。 十二、本府認應載明之其他事項。 前項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監察人,任期以一年為限,連選得連任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