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商圈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成立宗旨及推展之業務。
  三、組織區域。
  四、會址。
  五、組織與職權。
  六、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八、管理委員會及監察人之組成、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九、會員大會與管理委員會會議。
  十、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十一、商圈管理與維護及違規處理。
  十二、本府認應載明之其他事項。
  前項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監察人,任期以一年為限,連選得連任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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