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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8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由單位主管人員編造,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由次一級 主管人員編造,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應自行編造。 前項之移交清冊均應加蓋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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