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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8條
營運機構對於捷運路線橋梁涵洞之流水狀況及防護設施,應定期檢查並為 必要之修補;其上下游河道有修補或疏濬之必要時,營運機構應主動洽請 相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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