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申請設置監視錄影系統者,應先依第九條方式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檢附下
列文件,函報本府警察局辦理:
一、設備規格、預算分析書。
二、建置需求表、設置地點現場及線路佈設圖(含拍攝方向)、網路線路
    申請書、攝影機及設備機箱暨線路附掛安裝同意書。
三、後續保養維修計畫書。
四、設置完成後每年合法電力、網路傳輸及保養維修費用支付來源。
五、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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