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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補償民眾協助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補償金之申領,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費用收據、就醫證明、身心障礙類別 等級鑑定書、死亡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送警察局核發。 前項證明文件所需之費用,由警察局核實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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