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補償民眾協助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補償金之申領,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費用收據、就醫證明、身心障礙類別
等級鑑定書、死亡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送警察局核發。
前項證明文件所需之費用,由警察局核實支付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