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完成後,設置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在設置地點適當位置立告示牌,載明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並定期於
    網站公布,有變更者,亦同。
二、指定專責管理人及代理人,報經本府警察局備查,有變更者,亦同。
設置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完成後,應函請本府警察局查驗,並於查驗完成
後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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