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完成後,設置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在設置地點適當位置立告示牌,載明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並定期於 網站公布,有變更者,亦同。 二、指定專責管理人及代理人,報經本府警察局備查,有變更者,亦同。 設置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完成後,應函請本府警察局查驗,並於查驗完成 後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