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於懸掛廣告物許可期限屆滿日起二十四小時內,自行將廣告物清
除完畢;經執行機關查無破壞公有路燈桿者,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人逾期未清除之廣告物視同一般廢棄物,由執行機關代為清除,其清
除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不足金額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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