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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罷免,由本會遴派三人至七人擔任管理員,辦理投 票、開票工作,並指定一人為主任管理員。由議員互推三人至五人擔任監 察員,監察投寮、開票工作,並由監察員互推一人為主任監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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