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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為有效維護選後市容觀瞻及環境衛生,候選人、政黨設置之各類競選廣 告物,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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