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稅務局依本自治條例發單課徵或補發之稅款及罰鍰,應填發繳款書通知
  繳納,納稅義務人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公庫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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