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216
人,瀏覽人次:
92448481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苗栗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由該機關行政(總務)單位負責編造,主管人員移 交清冊應由次一級主管人員編造,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應自行編造。均應 加蓋職名章。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