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苗栗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6日

條文關聯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由該機關行政(總務)單位負責編造,主管人員移
  交清冊應由次一級主管人員編造,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應自行編造。均應
  加蓋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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