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機構應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活動室 二、遊戲空間。 三、保健室。 四、寢室。 五、廚房。 六、盥洗設備。 七、辦公室或會談室。 課後托育(安親班)得視需要設置保健室、寢室及廚房,不受前項規定 限制。 專辦或兼辦托嬰業務者,除前項各款規定者外,並應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 一、調奶台。 二、護理台。 三、餵奶室。 托兒機構之設施規範,由主管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