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托兒機構應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活動室
  二、遊戲空間。
  三、保健室。
  四、寢室。
  五、廚房。
  六、盥洗設備。
  七、辦公室或會談室。
  課後托育(安親班)得視需要設置保健室、寢室及廚房,不受前項規定
  限制。
  專辦或兼辦托嬰業務者,除前項各款規定者外,並應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
  一、調奶台。
  二、護理台。
  三、餵奶室。
  托兒機構之設施規範,由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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