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各種營業場所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營業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設置病媒防制設施,有效防止妨害衛生
      之病媒、孳生源侵入。
  二、營業場所應保持空氣清新,密閉之空間應有空調設備。中央空調冷
      卻水塔設備,每半年應定期清洗、消毒一次以保持清潔衛生,並作
      成紀錄且保存二年備查。適當採光或照明及環境整潔衛生,公共區
      域設置有蓋垃圾桶及資源回收桶。
  三、營業場所應備簡易急救箱;其急救用藥品及器材並應隨時補充且不
      得逾有效期限。
  四、營業場所之飲用水水源,應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位於自來水
      供應地區者,應接用自來水作為飲用水。飲用水之水質,應符合飲
      用水水質標準。儲水池及水塔應密蓋加鎖,每半年定期清洗保持清
      潔衛生,並作成紀錄且保存二年備查。
  五、營業場所廁所,其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採沖水式之便器,男女應分開設置,美容美髮業不在此限。
    (二)地面及牆壁應採用不透水、易清洗不納垢之材料建築。
    (三)設有洗手設備,並備有清潔劑及經消毒之毛巾、紙巾或烘手器
          。
    (四)備有衛生紙及廢棄物儲存容器。
    (五)應經常消毒、除臭,隨時保持清潔、通風,應設有清潔紀錄表
          ,置放於明顯處備查。
  六、營業場所之設施及用品,被法定傳染病原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者,
      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實施消毒、焚毀或為必要之處置。
  七、營業場所之有效消毒,依附表二規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方法
      為之。
  八、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實施禁菸或設置吸菸區。
  九、營業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依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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