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07
人,瀏覽人次:
90696898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苗栗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演藝之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演出: 一、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者。 二、演出節目有害身心健康或有危險性不能確保演藝人員及觀眾安全者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