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9日

條文關聯

  演藝之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演出:
  一、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者。
  二、演出節目有害身心健康或有危險性不能確保演藝人員及觀眾安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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