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得撤銷或廢止 其核准,並停止使用: 一、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 二、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違反場地使用規定。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核准使用,其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按未使用日數 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保證金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