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定惠來考古遺址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使用本遺址及各項設備,並遵守下列事項
:
一、維護使用期間現場安全秩序,並派員至現場進行維護作業。
二、搭建臨時性建築物應依相關法令申請許可,並向文資處報備。
三、維護本遺址整潔,禁止傾倒垃圾或生活用水。
四、依相關法令進行音量管制。
五、有張貼、擺設宣傳旗幟或海報需求者,應於文資處指定處所為之。
六、未經文資處同意,禁止使用燈光、音響、舞台或吊具等設備。
七、禁止於本遺址進行各種挖掘行為。
八、禁止於本遺址地面、牆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或設備噴漆、書刻、
    打釘、打樁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九、禁止施放爆竹煙火或使用明火。
十、禁止釋放氣球或風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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