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區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未設政風
室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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