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大型群聚活動舉辦地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或縣(市),且活動地點之一為
臺中市者,主辦者應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向執行機關報備或申請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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