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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娛樂稅代徵人,應於發售娛樂票券時,代徵娛樂稅,並在娛樂場所明顯 易見之處牌示票價。其隨票出售茶券、茶牌及飲料券等,應合併代徵娛 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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