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家長會應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七人至 十一人,候補委員一人至三人,幼兒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下者,家長代表 為當然委員;幼兒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上者,家長委員由家長代表互選之 ,每增幼兒十五人得增加家長委員一人。 前項家長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幼兒園中如有身心障礙幼兒,至少應推派一位家長為委員。家長委員出 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