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幼兒園家長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幼兒園家長會應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七人至
  十一人,候補委員一人至三人,幼兒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下者,家長代表
  為當然委員;幼兒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上者,家長委員由家長代表互選之
  ,每增幼兒十五人得增加家長委員一人。
  前項家長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幼兒園中如有身心障礙幼兒,至少應推派一位家長為委員。家長委員出
  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