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經本府核准並受領獎助者,應按特殊教育實施計畫使用,並詳細列帳;
  其增置之設備或設施,應列入財產管理,本府並得派員查核。
  未依特殊教育實施計畫執行者,應繳回受領之獎助金額,不得再申請本
  辦法之補助;有違法之情事,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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