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指定學校應由主持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
畫),於預定辦理實驗教育之該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本府提出,經本府
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實驗教育名稱。
三、學校所在地。
四、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
五、課程及教學規劃。
六、行政運作、組織型態。
七、設備設施。
八、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之方式。
九、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
十、預計招收學生人數。
十一、實驗期程及步驟。
十二、自我評鑑之方式。
十三、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期程,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但經本府許可續辦者,
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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