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積狹小之基地非經補足所缺寬度、深度,地界曲折之基地非經整理,
均不得建築。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委託辦理之鄉鎮市公所
查勘認為該基地之最小面積已達規定寬度及深度者,周圍情形確實無法
補足或整理,可供建築使用,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鄰接地為道路、水溝、軍事設施或公共設施用地者。
二、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者。
三、因地形上之障礙無法合併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不包括車棚、花棚、圍牆及其他類似構造
之簡易工作物或應拆除之新違章建築或傾頹或朽壞之建築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