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地區域內之沉船、物資、漂流物或污染物,所有人未於該管主管機關公 告或通知之期限內打撈、清除,或有危害進出船舶航行、停泊之虞,必須 緊急處理者,本府得將其視同廢棄物逕予處理。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 前項沉船、物資、漂流物或污染物之所有人不明或無法通知者,以公告方 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