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泊地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泊地區域內之沉船、物資、漂流物或污染物,所有人未於該管主管機關公
告或通知之期限內打撈、清除,或有危害進出船舶航行、停泊之虞,必須
緊急處理者,本府得將其視同廢棄物逕予處理。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
前項沉船、物資、漂流物或污染物之所有人不明或無法通知者,以公告方
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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