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大型餐飲業者應建置完整自主管理資料,並至少保存五年,以供查核。
前項資料應包括食材、半成品、調味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包裝容器等原
材料之進貨廠商資料、購入產品品項、時間、數量及原材料驗收或食材自
主抽驗紀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