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餐飲業者應建置完整自主管理資料,並至少保存五年,以供查核。 前項資料應包括食材、半成品、調味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包裝容器等原 材料之進貨廠商資料、購入產品品項、時間、數量及原材料驗收或食材自 主抽驗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