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急救責任醫院應訂定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處置計畫,報本府衛生局
  備查,並副知本府消防局。
  急救責任醫院於接獲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知後,應依前項計
  畫緊急處置後送之傷患病;若因限於人力、設備無法提供完整治療時,
  應先予適當處置,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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