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責任醫院應訂定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處置計畫,報本府衛生局 備查,並副知本府消防局。 急救責任醫院於接獲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知後,應依前項計 畫緊急處置後送之傷患病;若因限於人力、設備無法提供完整治療時, 應先予適當處置,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