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新營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退還場地費、清
潔費、空調費及綵排、裝拆台費之一部或全部:
一、因特殊事故不能如期使用,並於使用前三日通知主管機關,得退還所
    繳納費用二分之一。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不能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不能使用期間之所
    繳納費用。
三、主管機關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不能改
    期者,退還所繳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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