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退還場地費、清 潔費、空調費及綵排、裝拆台費之一部或全部: 一、因特殊事故不能如期使用,並於使用前三日通知主管機關,得退還所 繳納費用二分之一。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不能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不能使用期間之所 繳納費用。 三、主管機關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不能改 期者,退還所繳納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