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客籍團體代表、藝文界代表、學界代表 、社會公正人士、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提請市長遴聘之;其客籍董事、監 事名額分別不得少於董事、監事總名額之三分之二。董事、監事之任期 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