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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客家文物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因政府舉辦活動或其他特殊事由必須使用場地時,主管機關得於活動舉 辦前五日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主管機關應無息退還所繳納之 費用及保證金。 前項情形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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